第一百八十八章 《中日修好条规》-《百年争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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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亲王奕訢上言:启禀皇上、圣母皇太后、母后皇太后,奴才以为,东南之倭国,懵懂初开,气候未成,尚不足虑。西北陕甘茴患勿论,中亚匪首阿古柏已于吾新疆之地,妄组伪洪福汗国,英格兰、奥斯曼、沙俄三国均已默许;长此以往,西北新疆之地,或已不为吾大清国所有,此方乃绝世大患也。

    军机大臣,协办大学士、吏部尚书文祥上言:启禀皇上、圣母皇太后、母后皇太后,西北奏报,阿古柏匪军已攻占吐鲁番,河西走廊已然不通,北疆已彻底断联;新疆之地,除塔城、乌苏以外,余皆为阿古柏匪军侵占。恳请皇上、皇太后立敕左宗棠,速即剿洗关陇茴匪,打通河西走廊。

    奕訢道:沙俄趁火打劫,公然侵占伊梨要冲道穆扎尔特山口。昨日照会其国公使,却曰,只因茴乱未靖,代为收复,权且派兵驻守,俟关内外肃清,乌鲁木齐、玛纳斯各城克服之后,当即交还。新疆孔棘,左宗棠不应一味延宕。

    慈禧太后道:西北茴患,非朝夕成就;一众疆祈,多隆阿、都兴阿、杨岳斌、穆图善、刘蓉、乔松年、刘典等前仆后继,折戟关陇。钦臣左宗棠卿有言,五载时间,方可彻除茴患;而今两载不到,尔等切勿急于求成;亦速将此意及俄罗斯人侵占伊梨山口之事,传与左督。倭国之人天性凉薄,直督李鸿章等与之交往,须慎之又慎。

    李鸿章观摩《会商条规备稿》,道:倭人全照西人之约书照抄,与我国之希望甚为相反。一体均沾之最惠国待遇,荒谬也!天皇乃倭人之魁首,与吾何干!近年所签之约,甚寒人心,此次务必以规代约。

    1871年7月23日,倭国钦差全权大臣、大藏卿伊达宗城抵津,与李鸿章磋商月余,俯首允遵李鸿章所提一十八条款,《中日修好条规》遂签。

    条规曰:大清国、日本国素敦友谊,历有年所,兹欲同修旧好,益固邦交,是以大清国钦差全权大臣办理通商事务太子太保协办大学士兵部尚书直隶总督部堂一等肃毅伯李、日本国钦差全权大臣从二位大藏卿伊达,各遵所奉谕旨,公同会议订立修好条规,以期彼此信守,历久弗渝。所有议定各条开列于左:

    第一条、嗣后大清国、日本国倍敦和谊,与天壤无穷。即两国所属邦土,亦各以礼相待,不可稍有侵越,俾获永久安全。

    第二条、两国既经通好,自必互相关切。若他国偶有不公及轻藐之事,一经知照,必须彼此相助,或从中善为调处,以敦友谊。

    第三条、两国政事禁令,各有异同,其政事应听己国自主,彼此均不得代谋干预,强请开办。其禁令亦应互相为助,各饬商民,不准诱惑土人稍有违犯。

    第四条、两国均可派秉权大臣,并携带眷属随员,驻扎京师。或长住一处,或随时往来,经过内地各处,所有费用均系自备。其租赁地基房屋作为大臣公馆,并行李往来及专差送文等事,均须妥为照料。

    第五条、两国官员虽有定品,授职各异。如彼此执掌相等,会晤移文,均用平行之礼。职卑者与上官相见,则行客礼。遇有公务,则照会执掌相等之官转申,无须径达。如相拜会,则各用官位名帖。凡两国派员初到任所,须将印文送验,以杜假冒。

    第六条、嗣后两国往来公文,中国用汉文,日本国用日本文,须副以译汉文,或只用汉文,亦从其便。

    第七条、两国既经通好,所有沿海各口岸,彼此均应指定处所,准听商民来往贸易,并另立通商章程,以便两国商民永远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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